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会计网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新一轮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实现“市场强省”发展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发展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市场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工商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市场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含网络市场,下同)及相关单位。
(二)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市场的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3.按规定向财政和工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硬件改造提升,拓展市场综合服务功能;
(二)支持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互动融合发展,推进智慧市场建设;
(三)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品牌提升战略,走出去拓展国际国内发展空间;
(四)支持市场强县(市、区)创建,推动市场管理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五)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商品交易市场重大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式
市场发展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个别省级重点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对用于商品交易市场评价奖励等部分资金,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评价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县(市),用于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奖励。具体评价奖励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主要对用于市场强县(市、区)建设、市场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的部分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
(三)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对省级商品交易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省性商品交易市场的重大活动和省属商品交易市场的重点建设项目等给予一定补助。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作要求和市场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制定试点示范方案和评价奖励、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市场发展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市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市、县(市)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市场(单位)进行申报,对申请市场(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上报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属市场(单位)申报的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审核程序
根据本办法及具体评价办法、试点示范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规定要求,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及省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都要在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确定的评价结果和试点单位要在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程序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下达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财政与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列“110029951商业流通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方向和具体用途列报相应的支出功能科目。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根据竞争分配后确定的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预拨部分资金,待实施完毕并进行验收后,清算拨付剩余资金。省财政追加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对于部分重大项目,将采取按计划提前预拨资金的办法,待项目实施结束,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清算。省财政追加省级有关单位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级有关单位收到市场发展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省工商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市场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场发展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使用市场发展资金,确保市场提升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报告。
(三)市场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市、县(市)财政和省级有关单位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受益对象(企业)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3〕178号)规定报送数字财政收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不按规定报统计表的市、县(市、区)暂停下一年度市场发展资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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