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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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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相关内容,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事前评审、过程跟踪监控和阶段性或事后评价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在评审、评价、考核报告(以下统一简称为绩效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是将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用于衡量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用于提高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公共资源配置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强化支出责任,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结果反馈
 
第五条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束后,财政部门以“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审、跟踪监控、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六条 被评部门(单位)根据结果反馈意见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按照“整改报告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审、跟踪监控、评价结论及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或督促被评的下属单位整改并提出加强管理和提高资金绩效的措施。
 
第三章  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八条 对绩效目标进行预算评审的结果,财政部门应当作为安排当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低于预期目标或者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同时按规定程序调减项目预算,收回相应未执行的预算资金。
第十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但项目绩效还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项目单位(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在安排预算时原则上也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但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经常性项目,在要求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该项目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的10%;在安排该单位(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实施专家公开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三条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在下年度安排该项目单位的资金时取消该项目和类似项目的预算安排;对其申请的新增项目,组织专家公开评审;同时,对该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四章   绩效通报
 
第十四条 对实施跟踪监控或绩效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财政部门应报请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有严重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很好、项目实施具有示范作用的,应专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市长,并根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各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应在各预算部门(单位)中进行通报。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绩效管理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应当抄送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五章   绩效公开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绩效管理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类绩效管理结果,财政部门应在局域网全部公开。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十九条 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预算部门(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二十条 绩效问责方式包括:
(一)约谈;
(二)质询;
(三)责令改正;
(四)通报批评;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在预算资金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绩效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等次定为较差的财政支出项目或单位,财政部门应将其列入绩效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较差单位,列入市级绩效负面清单。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绩效负面清单的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实行约束性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绩效负面清单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单位,财政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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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玲玲 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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