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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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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湖州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

  持有发证日期为2013年1231日前所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教育内容

  2014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最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具体如下:

  1.网络继续教育内容:根据省财政厅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发布的教学教程自主选择内容;

  2.面授培训内容: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中、初级会计人员培训内容为《2014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

  2.市直属、吴兴区、南浔区所属的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湖州市财政局组织,湖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县所属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3.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4.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四、教育形式

  (一)面授培训

  1.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征订教材,县、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征订;

  2.师资培训:培训机构授课教师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

  3.考试形式:采用集中书面考试形式,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巡考。

  面授培训继续实行听课证制度,即凭听课证记录学时,学满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集中书面考试。

  (二)网络培训

  登陆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缴费,在线接受相关课程的培训,学满规定课时后,参加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的实地集中机考。

  五、学分管理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2.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3.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六、教育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中、初级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相关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市、县()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县()财政部门确认;

  3.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根据行业或企业管理的特殊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要求作为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在组织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县、区财政部门比照执行。

  七、报名时间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4年1231日。

  1.面授时间:2014年720-2014年12月31

  2.网培时间:2014年31日开始。

  八、教育费用

  1.面授培训,收费按照市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湖发改费管〔2007〕177号),面授培训每人每期培训费120元,教材资料费30元,共计150元;

  2.网络培训,收费统一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每人每期培训费100元。

  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的复函》(浙价费〔201473)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湖州市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

  九、教育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由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十、督促检查

  1.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市级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听课证,各县、区财政局参照执行。

  2.各县、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监管,加强教育秩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十一、面授报名方式

  1.高级职称的持证人员由省财政厅组织培训,实行网上报名;

  2.湖州市本级中级职称的持证人员到湖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报名;

  3.市级主管部门、市直属及省属在湖各有关单位初级及以下持证人员到市财政局确认的培训机构报名;

  4.吴兴区、南浔区所属初级职称及以下持证人员分别到区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报名;

  5.各县所属的中、初级持证人员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运用培训管理软件实行电脑扫描报名,参加面授培训人员报名时需随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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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财会网 责任编辑:玲玲 2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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