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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会计从业考试常考知识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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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会计从业考试常考知识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的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注意1】不动产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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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罗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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