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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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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会计考试网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加强省与市、县(市、区)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经信、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柯桥、上虞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工业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利用,全面实施“三名工程”;

  (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支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四)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

  (六)支持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全面推进“腾笼换鸟”;

  (七)支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中药等产业改造提升,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九)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应用;

  (十)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国家重点支持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式

  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和竞争性分配改革,一般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行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指对用于支持市、县(市、区)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人才培训、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艺美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等部分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县(市、区)相关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主要指用于“机器换人”、信息经济、“两化融合”、“腾笼换鸟”、绿色制造、新兴产业、块状经济提升发展等试点示范的部分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

  (三)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指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要求的个别省级单位重点发展项目和全省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支持项目配套资金、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等部分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给予补助。

  第八条 省经信委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第七条确定的分配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考评办法或试点示范方案。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审核

  (一)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工业与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和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省属企业、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于采用竞争法、考评奖励、项目补助等方式分配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根据本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考核评定办法或试点示范方案的规定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区)及省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要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列“11002995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方向和具体用途列报相应的支出功能科目。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省财政追加省级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省财政追加省级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

  (四)在每年lO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其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资金的比重。

  (五)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六)对于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经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等规定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并在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经信委建立健全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将分配给市、县(市、区)的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市、区),视情扣减下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1224号)、《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4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439号)、《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7号)、《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253号)、《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0119号)、《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9号)、《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412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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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玲玲 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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